商標

台灣商標制度

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法者,予以核准審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申請商標時應注意,商標如何申請,就應如何使用;如何使用,就應如何申請。文字、圖案合併申請不得分開使用,但文字、圖案分開申請得合併使用。

另外,如商標保護要齊全,應特別留意近似類別;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較佳可同時申請。

認為商標之註冊有違反規定者,可依法提起異議、評定或廢止申請,以撤銷其註冊。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否。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可以。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否。商標圖樣及其指定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商品/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可以。如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商標權期為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十年。

可以。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

可以,但僅限於商標權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且須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商標權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中國商標制度

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國際商品分類已取代了中國的分類,一個分類視為一件申請案,公告日起三個月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則會發出註冊證。然而,若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在中國使用,任何人都可申請終止該註冊。

可在中國註冊之商標包含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

與國旗相似、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或是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申請註冊商標。

否。註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服務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可以。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否。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才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申請人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如欲轉讓註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不得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以上行為如經發現,商標局將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美國商標制度

美國商標採先使用主義,申請之依據有四種: 

(1) 該商標已在美國使用(已使用);
(2) 申請人意圖在美國使用該商標(欲使用);
(3) 國內已註冊之前案(外國已註冊);
(4) 優先權申請(外國已申請)。

商標註冊後,在註冊日起第五至六年間,商標權人必須提呈使用聲明(即第8節宣誓書)及使用證據,宣誓其連續五年使用該商標於商業用途。每次延展時,皆應再次提呈使用聲明。

此外,如美國商標自註冊日起連續5年於美國持續使用,且無涉及例如訴訟等爭議,可同時宣誓該商標符合「第15節」規定,將使商標獲得不可抗辯性之權利。

商標保護期間為註冊日起十年。

如以「已使用」為基礎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於申請時須提呈使用證據及聲明;

如以「欲使用」為基礎提出美國商標申請,於核准後須提呈使用證據及聲明使得核發證書。

以「欲使用」提出商標申請時,申請人應保存任何計畫使用該商標於貨品的相關資料,以避免審查時被認為缺乏使用意圖。

否,申請人必須先提呈使用聲明,官方才會發給證書。

如產品本身、標籤、容器、包裝上印有註冊商標,便可將此作為使用證據。然而,印有註冊商標之帳單或名片等,則不應作為使用證據。

有潛力取得識別性之說明性商標可先於次要註冊簿中取得註冊,待商標取得識別性後,再重新於主要註冊簿中註冊

否,商標註冊證書中並不會顯示該商標為主要註冊或次要註冊之註冊商標。

可以。香味、顏色、味道都可於美國註冊為商標,但申請人須證明消費者已認定這香味、顏色、味道是獨特所有。

代表已註冊商標;TM或SM代表申請中商標。

日本商標制度

採申請主義,其商標權之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且可於商標專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日本商標申請可分為:一般商標(文字、平面、立體、彩色)、團體商標、地域團體商標、防護商標。

否,目前尚無法以氣味、聲音、味覺來提出申請。

在該近似商標公告日起兩個月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

登錄後3年以上未連續使用時,任何人皆可提出取消審判(廢止)。

歐盟商標制度

聯合商標法(CTMR)係自1994年3月15日正式實行,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 (OHIM)係於1996年4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案。

歐盟商標目的在於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將該商標用於眾多指定商品/服務上的排他性權利。

歐盟商標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三個月以供異議;公告期限內無人異議或所提異議不成立時,使得核發證書

歐盟商標得保護文字、數字、圖型元素、圖片、形狀、顏色、顏色組合、音樂、韻律和聲音、三维立體標記等。

目前歐洲聯盟成員國共有28個國家,即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及英國。然最新成員國家名單請以歐洲聯盟官方網站公布為主:http://europa.eu

是。歐盟商標核准後將自動於所有歐洲聯盟會員國生效,保護範圍亦將隨著歐盟每次擴展而自動延伸。

否。歐盟商標之保護範圍自動及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不得限制僅在某些成員國生效。

會。在申請過程中,OHIM如發現近似歐盟商標,將寄發檢索報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此作為參考,決定是否繼續申請。

商標註冊後,OHIM如發現近似歐盟商標,將寄發近似商標通知,商標所有權人可以此做為參考,決定是否提出異議

韓國商標制度

商標權之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且可於商標專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可以,韓國接受一案多類申請案。

可以,在領證時,即可同時刪除指定商品/服務。

在該商標申請案公告於商標公報後,第三人得於該公告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異議。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商標制度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係指申請人依據馬德里協定書(Madrid Agreement)或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之規定,於馬德里聯盟之會員國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馬德里聯盟目前共有92個會員國: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提瓜、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波士尼亞-赫塞哥維那、波紮那、保加利亞、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埃西亞、古巴、塞普勒斯、捷克、北韓、丹麥、埃及、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法國、喬治亞、德國、迦納、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哈薩克、肯亞、吉爾吉斯、拉脫維亞、賴索托、賴比瑞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墨西哥、摩納哥、蒙古、蒙特內哥羅、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荷蘭、紐西蘭、挪威、阿曼、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南韓、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盧安達、聖馬利諾、聖多美與普林西比、塞爾維亞、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蘇丹、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塔吉克、馬其頓、突尼西亞、土耳其、土庫曼、烏克蘭、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及尚比亞。然最新成員國家名單請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官方網站公布為主:http://www.wipo.int

申請人須先向其原屬國之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再以該商標申請案或已註冊之商標為基礎,向國際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並指定數個會員國為欲生效之國家。

如台灣申請人欲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可先向中國提出商標申請,再以該商標申請案或已註冊之商標為基礎,透過中國商標局向國際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並指定數個會員國為欲生效之國家。

以商標申請案為基礎者,僅得指定議定書會員國;而以原屬國已註冊之商標為基礎者,得指定議定書會員國及協定書會員國。

只有阿爾及利亞(目前唯一純協定書會員國)須以已註冊商標為基礎,指定該國為欲生效之國家。其餘91個會員國都得以商標申請案或已註冊商標為基礎,指定該國為欲生效之國家。

否。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時,其商標內容及所有權人需與基礎案相同,指定商品/服務不得新增,但得刪減。

是。但國際局僅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後,將逕行公告,並發給國際商標註冊證明。

否。各指定會員國將依據該國商標法進行審查。如在規定之審查期限內,該國未發出核駁通知,該商標將自動於該國獲得保護。

國際商標註冊證明上將載明通知日,該通知日將作為「核駁期限的起始日」。以馬德里協定書指定之會員國,可發出核駁通知之限期為:核駁期限起始日起算12個月內;以馬德里議定書指定之會員國,可發出核駁通知之限期為:核駁期限起始日起算18個月內。

須視各個國家規定,某些國家僅核發商標核准保護通知。